来源: 最后更新:24-01-09 12:38:48
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受理和初审
1、受理时间: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8 日。
2.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户籍或租住地所属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定南县城区保障房申请审核表》。
3.公租房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县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提供工作单位用工合同复印件或6个月工资流水;②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改为原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房屋的,提供所租住住宅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③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④小型汽车购置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初审时间:2024年1月9日—1月11日。
4.各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各居委会进行上户调查核实。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居委会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各居委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榜公示时间:2024年1月12日—1月16日。
(二)复审
1、复审时间:2024年1月17日—1月19日。
2.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同时进行第二次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榜公示时间:2024年1月20日—1月24日。
(三)联合会审
1、会审时间:2024年1月25日—1月27日。
2.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住保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3.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城市社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情况,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三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方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次公示时间:2024年1月28日—2月1日。第三次公示结束确定的申请家庭,将在县政务网、县公众号(定南发布)、住建公众号、各居委会公示,最终确定申请家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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