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5-23 06:21:0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用人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五、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八、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总工会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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