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5-09 01:21:35
➤认定标准:
1.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
2.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
备注:租赁住宅用房不加分。
➤分值计算:
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加200分,面积在75㎡以上每增加1㎡加1分,最高不超过250分。
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加分。
备注: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算
➤认定部门:
苏州市资源规划局
➤所需材料:
房产证或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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