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06 01:23:52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不设起付线,甲类项目报销比例60%,乙类项目报销比例50%,2023年度报销限额250元,每日每次最高报销50元。
(二)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不设起付线,甲类药品报销比例60%,乙类药品报销比例50%。高血压年度报销限额260元,Ⅰ型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360元。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共45种,与病种相符的有关检查、检验、治疗和药品费用,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规定的,纳入门诊慢特病报销,在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限额内按规定支付。实行“天天可申报、月月可鉴定、次月可享受”的原则,参保人员每月1—20日申报的,当月鉴定;20日以后申报的,次月鉴定,鉴定通过后次月1日享受待遇。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重性精神病报销比例70%,门诊费用同住院费用累计计算,年度报销限额50万元(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年度封顶线);其他40种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65%,按不同病种年度报销限额840元—6000元不等。
(四)门诊特殊药品费用报销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特殊药品的,提供相关病情资料到晋城市指定医院医保科领取《晋城市特殊药品申请表》,由医生填写之后,录入特殊药品系统。参保患者在指定医院或药店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购药报销,139个特药报销比例为55%—70%不等。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全省统一标准(见下表)执行,年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10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六)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不需要另外缴纳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
1.起付线:1万元。
2.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75%。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然超过5万元以上合规的部分,再报销50%。
3.封顶线:40万元/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待遇起付线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80%,不设封顶线。重度残疾人(Ⅰ级、Ⅱ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待遇起付线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78%。
(七)生育限额补助待遇
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限额支付,自然分娩1500元,剖宫产3000元,住院分娩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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