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30 09:21:51
办理条件:
在南京市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江浙沪皖)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
办理流程: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户口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提供材料:
(1)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
(2)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
(3)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
出生申报当场办理。超过一个月仍可办理。
此外南京户口居民也可以通过“南京公安”微警务在线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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