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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假有关规定 山东产假2017最新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1-21 12:27:24

导读: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详见正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拓展信息:国家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点击查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标签: 产假  女职工  山东省  个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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