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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济南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1-17 09:43:40

导读:济南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等可以提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公积金冲还贷、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商贷按月委托提取。

标签: 住房  劳动关系  单位  房租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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