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5 07:18:44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有关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经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身份认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补充内容: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人员,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县级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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