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7 12:23:31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为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
双方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备案流程:
1.登录“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选择服务大厅,进入家庭共济。
2.家庭成员备案。进入“家庭成员备案登记”,在“家庭成员备案登记”界面填写家庭成员信息,上传材料后点击“添加”,弹出“家庭成员登记成功”即备案登记成功。
3.家庭成员备案撤销。在“家庭成员备案撤销”界面显示已备案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信息,选择想要撤销的家庭成员点击“撤销”确认后即可撤销。
注意事项
1.备案登记的家庭成员应已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
2.备案登记成功后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时,优先使用家庭成员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余额为0时,自动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
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个人账户可支付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及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二)绑定的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时(含城乡居民长护险),参保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代缴。参保职工先行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可登录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申请提取相应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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