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08:06:45
受理条件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丢失、损毁,可补办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相关证明材料。
注:2003年以前的毕业生,补办的是“学历认定报告”,2003年及以后的毕业生,补办的是“考生成绩证明”。两种证明均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证件信息清晰、有效、无涂改)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一层快捷即办区01-03号窗口 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流程
以上流程均可在同一窗口即办即结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文号:冀教考自[2015]26号;条款号:第十三条第三款;条款内容: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应妥善保存,遗失、损毁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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