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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大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20招生计划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1:05:41

导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浙江大学、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浙大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浙大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大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21

  第七条 浙大城市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创建于1999年7月。学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毗邻京杭大运河,自然环境优美,办学设施先进。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浙大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浙大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16个省(自治区)招生,具体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为100%;按照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类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培养要求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商务英语、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

  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的两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1B1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浙大城市学院2020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浙大城院〔2020〕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大城市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大城院〔2020〕2号)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金融学、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工商管理、国际商务、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商务英语、汉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行政管理专业学费4800元/生·年,法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建筑学、护理学、药学专业学费5500元/生·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临床医学专业学费6300元/生·年。

  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学费10300元/生·年。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40000元/生·年,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45000元/生·年。

  每学年初,各专业学费按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进行预收;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结算。

  第二十八条 浙大城市学院学生公寓住宿费:1600元/生·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优秀学生设立新生精英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搭建校内实践育人平台,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信息网:http://zs.zucc.edu.cn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传真号码:0571-88018510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邮 编:310015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大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标签: 学校  专业  自治区  浙大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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