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07 12:45:22
2022珠海市斗门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斗门区平等接受教育,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珠教[2016]1号),结合珠海市斗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2016-2020年积分入学办法,重新制定2021-2025年积分入学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我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之一的,年龄介于6至18周岁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
在我区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外人员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顾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龄随迁子女,可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居住证或者自有全权不动产所在学区,凭积分申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校学位。
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年满6 周岁(当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设置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参保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和加分项共四大项目。具体积分项目指标分值如下:
(一)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积分
居住年限,指父母在斗门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以公安部门核查年限为准有效期限以最近10年内、截至当年8月31日前为止;房产年限,指父母所持本区住宅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登记日期为准,有效期限以最近10年内、截至当年8月31日为止。居住年限、房产年限分别计算积分,不重叠积分,以总分高的一项为此项目最终积分。每满一年积10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
经珠海市公安部门核定,从《居住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自2016年7月1日始,在珠海市初次申领到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地址范围在斗门区内的,对实际居住记录,居住年限计时系统自动增计6个月。
(二)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积分
职业资格按所持最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分,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http://zscx.osta.org.cn)核查信息为准,一级(高级技师)积30分,二级(技师)积25分,三级(高级技能)积15分、四级(中级技能)积10分。文化程度按所持最高毕业学历积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核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信息为准,硕士研究生学历积60分,本科学历积30分,大专学历积20分。职业资格、文化程度分别计算积分,不重叠、不累计积分,以总分高的一项为此项目最终积分。
(三)参保年限积分
以在珠海市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险种满1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每险种的有效期限,以最近10年内、截至当年8月31日为止。
(四)加分项目
1、在珠海市居住期间,荣获市内(区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珠海好人”“斗门好人”“最美志愿者”荣誉称号的,积100分。同类荣誉只计算1次,不累计加分。
2、参加珠海市无偿献血的,加15分,该项不累计。
3、参加区内志愿者服务一星加1分,二星加3分,三星加6分,四星加10分,五星加15分。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退役军人积30分。
5、参加斗门区新市民文明素养培训,凭培训证书一次性加2分。
第五条
积分总值为第四条所述各项目得分之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计算积分,除房产年限积分外,其他积分项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之间不重叠、不重复计分,以总分最高一方的分数为最终积分总值。前文第三条所述的无效申请,不予计算积分总值。
第六条
每年动态划定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录取分数线划定原则:按当年斗门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及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后,根据剩余学位数划定,积分由高到低录取,额满即止。积分入学分数线与积分入学拟录取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布。
如果出现录取分数线同分学生人数多于剩余公办学校学位数的情况,则同分学生一并录取。
第七条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应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创造条件。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网上报名、职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核查提供;居住年限及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职业资格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提供;“见义勇为”获奖信息由市公安局核查提供;“道德模范”“珠海好人”获奖信息由市文明办核查提供;“斗门好人”获奖信息由区文明办核查提供;“星级志愿者”“最美志愿者”信息由团市委、团区委核查提供;“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由区总工会核查提供;“三八红旗手”由区妇联核查提供;无偿献血凭有效证书登记,由市中心血站核查提供;“退役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提供;斗门区新市民文明素养培训有效证书登记,由区委宣传部核查提供。以上核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第八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每年网上集中受理一次,申请人可登录“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报名。网上填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要求到指定招生服务窗口申请复核,并提交复核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未在指定时间内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
第九条
达到当年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名单,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投诉。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布局、招生规模、申请人数以及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当年规定时间内,凭报名号和密码,登录招生系统后进入积分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如其凭积分已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已取得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斗门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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