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1 07:27:13
一、京籍适龄儿童
1.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到实际居住地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2.入学方式: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坚持“以住房为主,兼顾户口”的原则。学校招生范围内户口与住房地址一致的新生,要优先保证其在相应的学校就读;学校招生范围内户口与住房地址不一致的新生,以住房地址为主入学;学校招生范围内只有户口无住房的新生,由区教委和乡镇政府安排入学。
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等因素,部分小学实施单校划片和多校联合派位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具体办法由区教委制定。
二、京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
1.入学条件: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户籍不在通州区,长期在通州区工作、居住,符合在通州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通州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
2.入学方式:其适龄子女可在通州区接受义务教育,安排进入通州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具体办法由区教委制定。
三、非京籍适龄儿童
1.入学条件: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在通州区工作或在通州区居住,需要在通州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相关委办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核通过后,取得在京就读证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
2.入学方式:取得在京就读证明并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小学服务范围居住的,按照“多校联合电脑派位”的方式进入通州区有空余学位的小学就读,在副中心拓展区小学服务范围居住的,安排进入通州区有空余学位的小学就读。
四、按京籍对待适龄儿童
对非本市户籍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对待:
1.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2.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3.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4.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5.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子女;
6.父母一方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子女;
7.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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