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8-07 12:16:37
2024徐州贾汪区入学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1.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报名要求。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贾汪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等),并接受线下入学资格审核。学生法定监护人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3.各校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也不得让不足龄的儿童插班跟读。
4.按照报名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户口簿无法研判法定监护人情况的,需提供入学儿童出生证明。
(二)公办初中招生
1.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其他未入学的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报名要求。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贾汪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等),并接受线下入学资格审核。学生法定监护人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3.各公办初中不得拒绝户籍、房产在本施教区,而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4.按照报名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户口簿无法研判法定监护人情况的,需提供入学少年出生证明。
(三)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办学校严格落实公民同招要求,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区内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宣传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在媒体发布。
(四)特需儿童少年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特需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特需儿童少年安排至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特需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依法对特需儿童少年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五)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非贾汪区户籍到我区经商或务工人员的子女。
1.区外户籍、在贾汪区购置房产(已上房)且实际居住,需要在贾汪区内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需到所在施教区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线上填报,线下确认。现场审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房产证明等。
2.区外户籍、在贾汪区未购置房产情况且需在城区学校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和学校学额余缺情况统筹安排。施教区公办学校因学额限制无法接收的,原则上以主城区山水大道向西接徐矿路为界,山水大道以北统筹安排到新新小学、泉旺头小学和英才中学;山水大道以南统筹安排到夏桥小学、南湖学校东校区和南湖学校初中部。需在乡镇学校就读的,原则上就近就便入学,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随迁子女父母的居住证(和租住房产一致)、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等;
(2)随迁子女父母在贾汪区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随迁子女父母在贾汪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半年的证明(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
(4)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对于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区就读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彭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徐委发〔2023〕25号)相关规定安排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等优抚对象,各校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于7月2日前分别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有关单位(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交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贾汪区户籍学生公办学校施教区确认办法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明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1.学生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
(1)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法定监护人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唯一房产,但与户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凭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3)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自主选择相关施教区公办学校。
(4)学生法定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公办学校。
(5)学生父母离异的,依据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的离婚协议,以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其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提供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新购房产但未上房的视同无房),可以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学生的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货币补偿、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确定其施教区公办学校。
3.其他特殊情况
(1)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学生的施教区公办学校。
(2)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施教区内每一套合法固定住房,每六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入学不受此限制。(
3)公办初中七年级招生,施教区内每一套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入学不受此限制。
4.施教区公办学校审定中有关证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1)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姓名应为“父母双方或一方”。
(2)房产赠与协议书、房产交易协议书等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的房产证明。
(3)已购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全款发票可视为有效房产证明。(4)商铺、储藏室、车库等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的房产证明。
(5)已购房产但开发商未将房产交付业主的,该房产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的房产证明。
(6)确认学生施教区过程中,所有证件的有效日期均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公办学校坚持学生户籍与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监护人的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安排入学。对于法定监护人有房产、无同址户籍,有户籍、无房产及其他文中未述及的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统筹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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