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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通海门区小升初招生政策(海门中学小升初招生)

来源: 最后更新:24-07-12 12:25:12

导读:2024年海门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发布,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施教区划分等具体内容见正文。

  2024 年海门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市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 学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发展实际,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平稳、规范、有序”,促进教育公平,努 力办好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教育。

  二、工作目标

  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优化招生平台,完善信息比对审核功能。强化过程监管,明晰入学条件,科学设置招生流程,严格线上线下审核。全面构建 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任何初中不得拒绝或变相 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确保儿童、少年依法接受教育。

  2.坚持公平公开。积极推进 “ 阳光招生”,做好宣传引导,创新开放平台,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环节、流程、时间节点、实施办法等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坚持科学规划。做好生源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依据我区初中生源情况,科学划定 2024 年各初中招生片区范围。

  4.坚持服务群众。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各初中不得 要求家长提供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材料。按照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学校采集学生基本信息,不得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 等信息,不得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招生计划

  所有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数为本校施教范围内的全部小学毕业生数。

  五、招生办法

  1.区镇初中的招生

  (1)招生对象:2024 年 6 月底前,户籍在本区镇行政区域内 的小学毕业生、符合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2)区镇初中的施教范围为本区镇行政区域。辖区内有两所及以上初中的,施教区划分与招生方式由区镇政府研究确定,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

  (3)区镇初中招生须在当地区镇政府主持下,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录取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2.城区初中的招生

  (1)招生对象

  2024 年 6 月底前户籍在城区初中施教范围内的应届小学毕业 生。具体分二种对象:

  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施教范围内的 (须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下同);

  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2)各城区初中施教范围:

  ( 3)有关规定

  ①对因本人或监护人住房在城区初中施教区范围内( 以房产证为准),户籍不在施教区的,同样可以在线上提交申请。 区教育体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按程序审核认定,学校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钱物。

  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原城区初中施教范围内、拆迁安置至施教范围外的,可以向区教育体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请,根据施教范围按就近原则照顾安排城区初中就读。北部新城的拆迁安置参照执行。

  ③入学时不成套住宅房产证载明的面积须不少于 50 平方米。

  ④对一份房产证多人占有份额的,持有人之间须是直系亲属,不少于成套住宅房产证载明的面积 50%或拥有不少于 30 平方米的面积。与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共有产权的,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⑤法定监护人在城区确无住房,要求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 宅房屋产权证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双方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城区无房证明,并通过户口簿等材料证明三代人的亲属关系。

  ⑥一份房产证三年内只享受一户子女的入学机会。

  ⑦对多校划片区域内的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可供选择的一所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第一种对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录取后不得更改;学校尊重学生的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入学。

  ⑧回原籍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小学毕业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及户籍、房产等相关材料向施教区范围内学校申请。

  3.民办初中招生

  中南中学(初中部)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 定执行。2024 年中南中学(初中部)招收七年级新生580名(其中30名为初高中六年一贯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不得超出审批范围招生; 招生数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录取时如报名人数不满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如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则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入学。

  六、有关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当地驻军人员子女、烈士和因公牺牲伤残军人或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各地来海任职或挂职人员子女入学、转学,由区教育体育 局统一安排至属地所在公办学校就读。

  3.全区领军企业、经认定的科创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落户海门的重特大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引进的重点人才子女就学,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就学绿色通道”的通知》(海办〔2021〕52 号)执行;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海门区党的组织工作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七项措施》(海委组发〔2019〕29 号)文件精神执行;海工装备和邮轮产业人才子女入学按《海门区关于促进海工装备和邮轮产业人才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办〔2019〕109 号)文件 精神执行。重特大项目员工子女入学按照区委、 区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4.符合区委、 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国内外来海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以及持有特聘工作证的海门区外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就学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由区教育体育局统一安排至属地所在公办学校就读。

  5.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要求在我区就学的,按《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办法》精神执行。

  七、时间部署

  1.招生准备:

  5 月 15 日前完成全区生源调研。

  6 月 4 日前出台招生工作意见,公布施教范围,各区镇的施教范围由各区镇政府划定。

  2.招生录取:

  6 月 5 日~ 20 日,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监护人凭户口簿、房产证通过“无线海门”APP进行线上注册、报名,完成相关入学申请。 申请时间自6月5日开始,6月 21 日关闭。凡因特殊情况,不会进行线上报名操作的学生家长于6月17日~ 20 日期间携相关 材料直接到报名学校,由学校安排专人辅导进行线上报名。报名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或招生政策咨询,请拨打 “无线海门”、海门教育体育信息网和 “海门新教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的各招生学校的咨询电话。

  6月30日~ 7月1日,线上报名不成功的学生家长携相关材料到区教育体育局进行线下报名和验审。

  7月2日,区教育体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册下发学校。

  7月3日~4日,学校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现场验审。通过现场验审的学生领取入学通知书。

  8 月 20 日~25 日,区教育体育局集中办理新生补录和插班转学手续。

  八、工作要求

  1.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确保招生入学工作稳妥有序。初中 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各校要认真学习领悟国家及省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精神, 以《2024 年海门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为指导,结合本校实 际,科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办法。实施方案要明确信息填报与材料审核、招生录取等信息,要关注特殊群体招生,明确招生入学时间节点与相应环节,突出重点,强化落实。

  2.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全区各初中对于施教范围内的、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无条件接收,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于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 16 周岁(2008 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如不再继续上学,由 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3.全区初中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划片招生,不得跨施教区招 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等作为招生、分班依据。严格控制班额, 班额一律控制在 50 人以内,但不得少于 40 人。要严格执行平行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创新班或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学生就近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所有学校招生中不得歧视和拒绝各类残疾儿童。

  4.各校主动公布咨询电话,线上报名期间做好解释、服务等相关工作,线下审核期间做好房产证、户 口簿及其他材料的审核工作。

  5.依法执行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各初中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原则上最迟在 7 月 30 日前,将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的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6.规范招生行为。各初中不得接收无规范手续的非施教范围内的学生就读,严禁无序、不规范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同步招 生政策, 中南中学(初中部)招生由区教育体育局统一管理,优先满足海门学生入学需求。各校要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区初中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7.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设收费项目,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和捐资助学费。

标签: 海门  初中  体育局  房产证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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