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7-11 12:12:16
招生对象
2024年在本区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的户籍毕业生;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符合入学条件且需在本区升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招生办法
(一)户籍学生招生入学
实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招生办法,主要以抽签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升学中学。
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渝中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由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6日—5月17日(工作日)期间到区教委小学教育科进行信息登记。逾期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中学就读。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招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同意后报区教委备案。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入学原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到指定接收中学登记申请,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完善有关手续。其中: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且长期居住(在本区已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产权须达51%以上),在本区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区初中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参照户籍学生升学办法执行:
1.在本区投资经营且依法纳税(含按照规定减免税);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1.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实行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由重庆市启聪学校或渝中区培智学校予以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实施“一人一案”的送教上门服务。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经渝中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2.经市教委批准的我区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可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适龄学生和在本区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
3.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招生程序
5月20日前,区教委公布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初中招生录取工作于6月17日启动,按照抽签派位招生、对口直升招生、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顺序进行。
(一)抽签派位招生
1.学生升学志愿填报。5月23日—27日,各小学组织毕业生和家长进行志愿填报,每一名学生只能填报一所区内学校。凡放弃志愿填报的学生,区内中学不得录取。
2.抽签派位工作实施。抽签派位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各小学具体实施。抽签派位结果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实施过程全程录像。抽签派位结束后,学生需在规定时间持派位通知书到派位中学进行现场审核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对口直升招生
6月24日前,区教委对放弃志愿填报、放弃抽签或者未能参加抽签的学生,按照“相对就近、人数匹配、整校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对口直升中学,对口中学按规定予以接收。各中学须于7月15日前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指定学校招生
7月5日前,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到指定接收中学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持渝中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当年有效的居住证明,市内户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居住证明,市外户籍须提供《流动人口居住证》);
(3)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
(4)小学毕业证原件。
7月10日前,按照规定的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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