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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4-05-22 12:30:39

导读:4月30日,重庆市教委印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重庆今年高考的考试科目、时间、志愿设置、录取投档等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重庆市统一高考实行“3+1+2”模式,即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下同)3科以及考生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6科中选择的3科。

  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1科报考;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科为再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2科报考。

  统一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1科、再选科目2科成绩组成,总分满分为750分。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45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每科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每科满分仍为100分)计入总成绩,总分满分300分

  一、报名

  1.报考类型

  报考类型共设五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1)普通类:分为历史类、物理类(均含艺术、体育)。报考普通类的考生,可单报或兼报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兼报的考生,如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不得再参加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统一高考。

  (2)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包括17个类别(详见《2024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报考高职对口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包括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报考中职直升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4)单考单招类:包括体育单招、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报考单考单招类的考生,只能参加上述单考单招。

  (5)高职专项类:报考高职专项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2.报名条件

  考生报名条件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023〕17号)相关规定执行。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3〕69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9号)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我市报考。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人力社保、医保部门等严格审核本辖区考生报名资格。市教育考试院要指导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并结合教育部门学籍审核和公安机关户籍、居住证审核结果,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5.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6.对以大学、中职招生名义迁移户籍到我市后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在我市报名。

  华侨、港澳台考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科目及分值

  我市统一高考实行“3+1+2”模式,即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下同)3科以及考生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6科中选择的3科。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1科报考;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科为再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2科报考。

  统一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1科、再选科目2科成绩组成,总分满分为750分。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45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每科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每科满分仍为100分)计入总成绩,总分满分300分。

  考试时间

  

  

  (1)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全天和6月8日下午,其中语文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外语考试时长均为120分钟。

  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非英语语种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由市教育考试院统筹设置。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10日进行。外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安排,英语语种考生在报名区县所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参加考试所在区县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

  招生计划及章程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可在我市招生,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规定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在渝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专业备注,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在渝招生计划应按照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3个类别,分本科、专科2个层次编制。普通类招生计划按照首选科目物理、历史分别编制,艺术类、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分物理、历史编制。经教育部批准可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在渝招生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拟在渝招生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6号)执行。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艺术类专业有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特殊要求的,如成绩、乐器种类、声乐唱法、舞种等,须在本校招生章程(简章)及专业备注中予以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市属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市教委核定。

  各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供社会查询。

  志愿填报

  考生志愿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安排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及要求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各区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职业规划设计及教育规划设计能力培养,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引导考生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市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根据自己的成绩、位次和意愿,按要求科学合理地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志愿是院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也是考生自我意向的表达,考生须慎重对待,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严禁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批次及志愿设置

  我市统一高考按照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3个类别分别设置批次,各批次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以下简称,专业平行志愿)或院校顺序志愿。专业平行志愿以“1个专业(类)+1个学校”为1个志愿;院校顺序志愿以“1个学校+6个专业(类)”为1个志愿,并设置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1)普通类。设置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4个批次,依序进行录取。

  ①本科提前批,分为A段和B段。包括按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本科招生专业和计划。

  本科提前批A段包括军事、公安、消防、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有面试、体检(体测)等特殊要求的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2个院校顺序志愿;

  本科提前批B段包括国家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公费师范生(含优师专项、全科教师)、部分艺术体育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等其他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②本科批。除本科提前批及有关特殊类型以外的其他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含地方专项、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招生、纳入本科批录取的艺术类专业等),设置96个专业平行志愿。

  ③高职专科提前批。包括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等有面试体检(体测)等特殊要求、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及其他按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专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2个院校顺序志愿。

  ④高职专科批。除高职专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专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96个专业平行志愿。

  民航飞行技术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之前,设2个平行志愿;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安排在招生高校普通计划所在批次之前,各设1个院校志愿。

  2)艺术类。设置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艺术专科批3个批次,依序进行录取。

  ①艺术本科提前批。经教育部批准可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1个院校志愿。

  ②艺术本科批。使用我市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③艺术专科批。使用我市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3)体育类。设置体育本科批、体育专科批2个批次,依序进行录取。

  ①体育本科批。体育类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②体育专科批。体育类专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所填高校招生计划类别和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物理”编制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仅限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填报;按“历史”编制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仅限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填报。

  考生填报志愿还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填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参加我市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填报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经过相应测试选拔程序和资格公示;填报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等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专项资格;填报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等的考生须满足民族、户籍等条件。报考军事、公安、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等的考生,还需参加相应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核(考察)等,合格后方具备投档资格,具体安排按有关文件执行。

  录取

  我市统一高考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统一高考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我市2024年统一高考录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具体实施。我市录取工作安排在7月上旬至8月中旬进行。

  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按照“学校负责、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市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渝招生高校执行国家及我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录取控制分数线

  (1)普通类。根据考生文化成绩(含统一高考总成绩和政策性加分,下同),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综合生源等情况,按照选考物理、历史分别划定普通类本科、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同时,按照选考物理、历史分别划定特殊类型资格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等招生。

  (2)艺术类。根据艺术类各科类专业统考成绩划定相应科类校考资格分数线。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未达到校考资格分数线的,其同类专业的校考成绩无效。根据艺术类各科类考生文化成绩及专业统考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综合生源等情况,分科类、分层次(本、专科)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分科类划定录取最低控制专业分数线。

  (3)体育类。根据体育类考生文化成绩及专业统考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综合生源等情况,分别划定体育类本科、专科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及专业分数线。从2025年起,体育类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分层次(本、专科)划定,录取最低控制专业分数线不再分层次(本、专科)划定。

  录取控制分数线经审议通过后,由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

  录取投档

  录取投档工作具体安排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总体进程顺序为:艺术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提前批A段;艺术本科批、体育本科批、普通本科提前批B段(同时段依序进行);普通本科批;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艺术专科批、体育专科批(同时段依序进行);普通高职专科批。

  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安排在招生高校普通计划所在批次前投档录取。保送生、体育单招、强基计划、香港高校独立招生、军飞、拔尖创新人才招生、民航飞行技术等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段前依序进行投档录取。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按照相关招生规定投档录取。

  (1)普通类

  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的批次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实行院校顺序志愿的批次依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先按照第一志愿考生投档排序位次和高校调档比例进行投档,高校录取时退出差额或计划不满额的,依志愿顺序按照排序位次补投符合要求的考生。投档排序位次根据考生文化成绩确定,如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则按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①同分排序规则: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排序,如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军事院校如文化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

  ②投档比例: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院校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高校专项投档时,考生的统一高考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不能低于普通类特殊类型资格线。普通类本科提前批B段各招生类型投档时,均执行我市普通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艺术类

  艺术本科提前批实行院校顺序志愿,对填报有志愿且有关高校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按照志愿全部投档。有关高校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校考专业录取规则以及破格录取原则,对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艺术本科批和艺术专科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投档排序位次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分科类确定。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①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750*300*50%+专业统考成绩*5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②同分排序规则: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③投档比例: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3)体育类

  体育本科批和体育专科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投档排序位次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确定。如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体育类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①成绩计算规则:本科批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50×100×40%+专业成绩×60%(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排序确定位次。专科批按照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②同分排序规则: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③投档比例: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从2025年起,体育类本科、专科均按综合成绩投档录取,计算规则不变。

  36.市教育考试院在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商我市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市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各批次投档后未完成的计划,向符合条件的考生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志愿。

  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高校须将各招生类型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核准高校拟录取考生数据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及时提供相应录取考生名册给有关高校,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3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各普通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录取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一高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时,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累加。所有项目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②高中阶段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在户籍所在区县中学连续三年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

  ③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加10分)投档。

  (2)统一高考总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统一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予以优先录取。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参加统一高考并达到军队院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予以优先录取。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全国统考,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6)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中职直升类考生和体育单招、残疾单招、高职专项类等各类单考单招考生不享受上述照顾政策。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7)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时,考生文化成绩须在本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不含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就业、中外合作办学等招生专业,下同)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20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8)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在录取时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9)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由学校申请,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该批次最后一次征集志愿为降分投档志愿,对线下考生执行降分投档,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特殊类型招生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23〕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市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考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4〕5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年修订)执行。

  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3〕188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运动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管理及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体科字〔2019〕141号)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和有关要求执行。

 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4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14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保送录取有关优秀华侨和港澳台学生(运动员)的通知》(教学厅〔202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公安部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英烈和因公伤残等人员子女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优待有关事宜的通知》(应急厅〔2021〕16号)、《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伤残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子女保送司法行政系统警察院校就读的通知》(司办通〔2024〕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

  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当年关于做好民族专项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优先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投档时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8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60分。民族班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40分。

  其他类招生:

  (1)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含消防单招)和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等分别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空军、海军、民航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军事院校优先投档录取。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不组织全市统一测试。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高校可以单独组织面试,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组织面试。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招收残疾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强基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强基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4〕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5)2024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和高校专项,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4号)执行,资格条件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10号)文件执行。乡村户籍性质的认定执行国家统计局在报考当年前一年度9月30日(含)前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统计标准。

  (6)公费师范生(含优师专项、全科教师)招生按《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渝教师发〔202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按照国家当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有关文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定向培养全科医生招生对象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15号)规定执行。

  面向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已脱贫户家庭的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继续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7)少年班招生、西藏班招生、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按相关招生文件执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投档时,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40分。

  (8)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采用内地高校统一招生方式,即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招生计划、统一安排考生填报志愿、统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12所香港高校采用独立招生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学校的要求报考,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新生,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6所澳门高校均采用独立招生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学校的要求报名,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信息公开公示

  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考试相关环节信息。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考生个人隐私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内容。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组织进行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4年底。

  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4年8月底。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4年底。高校须根据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国家邮政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国邮办发〔2022〕19号)有关要求执行。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与复查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的领导下,在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渝招生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教育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招生经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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