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07 12:36:18
2024珠海香洲区中小学招生学位安排顺序
(一)香洲户籍新生学位安排顺序
学位安排按下列1-10项顺序依次安排。
1.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且房产、户籍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移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
2.旧村改造(城市更新)的:父母原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城市更新)而搬迁的学生,凭区城市更新局(征拆办)出具的拆迁证明,可申请安排到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学校,也可申请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如在申请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此类属特殊房产类别,需在报名期间上传相关材料,见附件4)
3.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房户不一致的:学生及其父母所持有的完全产权房产地址,与学生本人香洲区户籍登记地址不同的,按其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
4.已购完全产权房产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该房产的“珠海市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备案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
5.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且学生户籍地址在此房产上的:学生户籍地址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所有(或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近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此类属特殊房产类别,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见附件4)
6.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全权房产(含全权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房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此类属特殊房产类别,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见附件4)
7.公共租赁住房的:学生父母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此类属特殊房产类别,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见附件4)
8.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房产,但全部所持房产份额均不足100%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
9.所持房产学位被占用,或有香洲户籍无香洲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完全产权房产但学位已被占用,或有香洲户籍但无香洲房产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
10.截止报名后办理房产证、落户香洲或香洲户籍学生补报名的:学生及其父母办理完《不动产权证》、学生本人迁入香洲户籍的时间在报名截止日期(5月22日)后,或香洲户籍学生在截止日期后补报名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当时学位情况,按学位安排顺序统筹安排。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二)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港澳籍、横琴籍、万山籍学生享受香洲户籍生待遇
1.监护人在香洲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户籍学生、万山户籍学生,按其监护人在香洲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2.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按其监护人在香洲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或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1)其港澳籍一方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在香洲区内持有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如为合伙人,份额须占比51%或以上);
(2)其港澳籍一方监护人在香洲区缴纳社保五险种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截至2024年8月31日);
(3)其港澳籍一方监护人持有香洲区完全产权房产的。
(三)市、区政策性照顾生按相应政策规定安排学位
1.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军人优抚对象子女;
(2)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抚对象子女;
(4)在我区居住的台胞子女;
(5)我区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6)在我区居住的侨胞子女;
(7)无监护能力人员子女;
(8)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子女;
(9)顶尖人才子女、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博士后子女、博士子女、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才子女、珠海工匠子女、港澳人才子女、珠海首席技师子女、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子女、珠海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大型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高管子女和紧缺人才子女;
(10)总部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11)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12)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13)“优粤卡”人才子女。
(需在规定时间上传材料或到相关职能部门递交有关材料,见附件2)
2.符合香洲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经香洲区人才办审核的香山创新英才子女、香山创业英才子女、香山青年人才的非香洲户籍子女、香洲工匠的非香洲户籍子女;
(2)经香洲区深化企业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重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子女;
(3)经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审核的园区企业员工子女。
(需在规定时间上传材料或到相关职能部门递交有关材料,见附件3)
(四)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
其珠海市户籍一方的父(母)亲,持有香洲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数据为准)的,根据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或者,其珠海市户籍一方的父(母)亲,近6年内(截至2024年8月31日)在香洲区内累计缴纳社保五险种5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见附件3)
(五)积分入学学生(含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学生)
1.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珠海市香洲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香府办〔2021〕3号,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执行。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香洲区户籍的非珠海市户籍学生。参照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其香洲区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入户香洲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上述第1、2项达到2024年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分步安排学位:第一步将“积分有房”的学生,按积分高低顺序,根据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第二步将“积分无房”的学生,按积分高低顺序,根据居住证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无法安排在房产或居住证所在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
达到2024年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将按照当年区教育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安排规则安排学位。
(六)特别情况说明
1.学生为珠海市外户籍,父母双方均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或学生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的,不属于香洲区积分入学申请对象。
2.学生为珠海市外户籍,父母一方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另一方为珠海市外户籍的,只能用珠海市外户籍的一方材料,按积分入学办法申请我区任何一所公办学校学位,另一方材料不能作为申请条件。
3.对同一父母的子女或同一监护人的监护对象,落实“长幼随学”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同校入读,家长须到区教育局招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4.关于洪湾保税十字门北片区的小学户籍新生招生,今年将继续沿用2023年秋季原鹤洲新区(筹)的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学位安排(详见附件12)。
5.符合香洲区公办学校录取条件,但无法安排在公办学校的,统筹安排到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6.不符合香洲区公办中小学或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招生入学条件的新生,家长可按本细则第四部分的规定自行报读我区民办学校,或自行报读区外学校、户籍所在地学校。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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