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21 08:19:05
申报材料:
网上报名时某项材料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且比对无误的无须提供原件(例如学历验证或普通话证书);如某项材料在认定系统内比对不成功的,现场确认工作人员需核验原件。其中,身份证明原件、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个人照片为现场确认必须提交核验的材料。《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需现场提交。
(一)身份证明
1.哈尔滨市户籍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同时,居民户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集体户提供加盖集体户单位或户籍派出所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再次复印无效)和个人信息页。
2.非哈尔滨市户籍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同时提供其哈尔滨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哈尔滨市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提供本人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5.驻哈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以及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申请人属于该驻哈部队。
(二)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在现场确认时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在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进行学历认证。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特别提示: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学历学位认证(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三)普通话证书
1.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在现场确认时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
2.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不能通过核验的在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申请人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四)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人要提交近期(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体检的合格证明。申请人须统一下载(双面打印)使用《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并自行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即经卫生主管部门评估确定的二级及其以上医院)体检。
体格检查表第一页“既往病史”必须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并手写签字(既往病史详见第二页底部第一条)。照片必须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第二页体检结论、体检医院意见,体检医院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给出申请人员的体检结论是否“合格”的结论或“专业受限”的结论,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及体检日期。务必使用通知要求的体格检查表,不允许出现空项。体格检查表中“其他”字样的项目可不填写,附加化验单的项目(除提供纸质版化验单外)体检医生也须在体格检查表上相对应的项目处给出体检结论。(体格检查表的左上方须注明报名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任教学科、确认点)
体检相关事宜:
1.体检费用按医院标准收缴。
2.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如果体检不合格,按医嘱复查,复查仅一次机会。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3.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应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4.申请人因怀孕导致体检指标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格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5.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大陆)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核查。
2.港澳台居民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六)照片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标准证件照1张(与上传认定系统的电子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照片背面填写姓名、学段、学科和身份证号码。
(七)其他证明
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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