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5-26 02:41:49
福州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3〕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我市适龄幼儿入园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现就我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 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我市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 适龄优先原则。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3-6岁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2023年秋季,幼儿园小班招生对象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 相对就近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相关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招生服务片区,优先满足在幼儿园招生服务片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四) 免试入园原则。幼儿园对入园幼儿除健康检查外,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鼓励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入园。
(五) 公开透明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幼儿园秋季招生政策、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方式
(一) 2023年秋季,我市公办园(不含部队办园、部分省属部门、部分省属高校办园和特教学校举办的幼儿园幼儿班,下同)实行随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各公办园应提供不低于计划招生数30%比例的学位,采取家长报名、随机派位(电脑摇号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的方式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扩大派位招生的比例;剩余的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名单应报送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普惠性民办园的招生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引导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参与派位招生。
(三) 非普惠性民办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四) 特教学校举办的幼儿园(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资源布局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充分挖掘潜力,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制定招生方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市直部门办园、部分省属部门(高校)跟辖区联办园的派位招生工作,纳入辖区统筹。
(三)明确招生计划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辖区适龄人口数和学前教育资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的计划招生数和班级数,严禁超大规模招生。
(四)划定招生服务片区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和本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定本辖区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有条件的园所探索为多孩家庭长幼随学提供便利服务。
(五)公开招生信息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应在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的官网或官微上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在招生期间需设立咨询电话,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具体包括:
(1)各县(市)区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应在2023年6-7月发布。
(2)本县(市)区经审核准予招生的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性质、示范园等级、收费标准、招生方式、计划招生数、招生服务片区、派位比例、等。
2.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现场报名开始前1周发布招生公告(或简章),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公告(或简章)应张贴于社区宣传栏、园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在幼儿园网站上发布。
(六)加强招生工作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各幼儿园招生公告(或简章)须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2.各幼儿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细化报名流程,科学组织实施,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3.各幼儿园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招生工作,自主招生工作应由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优先招收本服务片区的户籍幼儿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照顾对象,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其他事项
(一) 为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公办园和参与招生改革的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现场报名时间统一为2023年7月1日(星期六)至7月3日(星期一),派位招生的时间统一为2023年7月7日(星期五);其他辖区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确定。
(二) 幼儿园收费应按照规定执行,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违规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事宜,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学位变化情况,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同时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方便、准确为家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安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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