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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9 11:04:52

导读:依据省厅设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了《泰安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

  《泰安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政策解读

  

  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3号),对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进行了规范。依据省厅设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了《泰安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

  二、编制依据及过程

  (一)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3、《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3号)

  (二)编制过程

  2022年9月15日,为保证设置规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组织部分市直部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专家,对《规定》内容进行研究审议,完善条例、明确标准,形成初稿。

  2022年10月中旬,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文旅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单位意见与建议,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

  2022年11月1日-11日,通过泰安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2022年12月23日,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出具了公平性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规定内容与创新点

  1、规定内容。我市新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均采取条目式结构,各包括二十条具体内容,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设置规定的第1条,明确规定适用的培训业务范围和培训对象学段范围等内容。

  (二)设立原则。设置规定的第2条,明确相应培训机构设立要坚持育人为本、坚持公益属性、坚守安全底线的原则。

  (三)审批要求。设置规定的第3-15条,明确提出设置相应培训机构时应具备的要素条件,主要包括对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机构章程、党组织建设、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设立审批、线上培训等方面要求。

  (四)管理要求。设置规定的第16-19条,明确相应培训机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五)拓展条款。设置规定的第20条,明确相关部门、县市区的工作职责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等兜底条款。

  2、与省及原有《设置规定》相比,我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新设置规定存在以下创新点:

  (一)加强可操作性。设置规定内容细致详实,要求条件清晰明确,在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从事文化艺术类校训的从业人员资质、资金监管、审批流程等有关内容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便于审批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把握,易于审批操作。

  (二)突出系统性。理清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条件、设立审批、日常管理的全链条标准要求,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提出系统性要求。

  (三)坚持安全性。从开办资质、场地设施、人员配备、资金管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强化培训机构安全要求,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合法权益,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标签: 培训机构  校外  艺术类  文化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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