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11 04:42:34
天价车牌可继承
一、车牌不能继承缘何而来
上海车牌被定性为“中心城道路通行资格”,并非物权,不能继承。只是一块铁皮却得花重金买下,日后又不能继承?
上海市交通委的工作人员强调,现在每个月所拍卖的是私车额度,额度和车牌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市交通委法规处工作人员说车牌其实只是额度的一种载体,我们现在讲的额度,只是本市中心城区的一种道路通行权。既然是道路通行权的话,也就不存在继承的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仅是通过拍卖的一种方式,来进行一种分配。上海市交通委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市民拍下来的额度并没有时间的限期,但因为它是一种行政许可,因此不能称之为继承,而是流转。”
这是不是意味着拍下来的车牌和它所承载的道路通行权不能无限使用呢?七八万一张牌的价格,如果不能继承,这笔钱难道就白白损失了?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额度,从字面意思上讲,是指一个限额,意思为有限的名额的数量。从立法原因上来看,之所以会产生这样一个新增车辆额度的概念,主要是由于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型都市,日益增加的汽车数量给上海的中心城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拥堵现象,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远超过了道路建设的可容纳程度,造成了百姓出行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严峻的问题,在老百姓日益增长的购置汽车的需要和车辆过快增加造成的道路拥堵这一对矛盾之间,政府采取了一个折衷的措施,即通过拍卖新增机动车辆额度控制新增车辆的增长速度。目前每个月增长数量控制在七八千左右。由于车辆严重拥堵主要是中心城区。政府部门对牌照种类做出了区分,沪C牌照仅可在非中心城区通行,不得进入中心城区。其余牌照可在全市范围内通行。政府控制的新增机动车,也仅是针对可以在中心城区内通行的除沪C以外的上海机动车牌照。
二、车辆额度不等于车辆号牌,额度应可继承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由此从法理上可以看出,车辆经过登记后才可以上路行驶,这即是所谓的道路通行权。登记后,车辆号牌即作为一个经过登记的外在表现形式,方便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执法。即使是临时要上路行驶的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也需要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所以,车辆号牌代表着道路通行权。
从拍卖程序上来看,首先拍得的是上文所述的新增机动车额度,付款之后,额度持有人即具备了申请中心城区可通行牌照的资格。凭着这张新增机动车额度证明,下一步是到车管所申请、选择车辆号牌。
上海交管部门所指的新增机动车额度,是指能够获得代表着中心城区道路通行权的沪牌的资格。目前每个月有七千到八千个新增车辆额度,也就是指,每个月有七千到八千个人可以获得办理沪牌的名额。而正因为这个名额是有限的,它才产生了经济价值,可以以金钱价值去衡量,成为了一种财产性权利。因此,上海交管部门才可以采用拍卖的形式竞价获得该项权利。而代表着中心城区通行权的车辆牌照,这是涉及行政许可的,是无法作为物品或财产权利去拍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综上所述,车辆号牌与新增机动车额度是不一样的,交管部门所谓的额度不能办理继承,是错误理解了这两者的关系。与交管部门所称“机动车额度是道路通行权,是行政许可,不能继承”这一论点恰恰相反,车辆号牌才是行政许可,不能继承。而机动车额度,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可以继承。
涉及车牌继承的案件有很多,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判决书,摘出以下两则以供参考。为方便阅读,笔者略去了大量与本文探讨之问题无关的内容。
【案号】(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630号
【案件简述】
陈某甲等诉高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案,该起案件中,存在多个继承人,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车辆及车牌归其中一个继承人继承。同时由其承担一定的债务、对其他继承人做一定的折价款补偿。
【法院查明】
两原告为夫妻,陈某丙为两原告之子,被告高某甲、陈某乙分别为陈某丙妻子、儿子。陈某丙于2010年9月被诊断罹患鼻咽癌,曾接受放化疗及生物免疫治疗。2012年12月18日,陈某丙因肺部感染急诊入住上海长海医院,12月30日上午因呼吸循环衰竭在医院去世。原、被告为陈某丙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截止被继承人陈某丙去世之日,双方无争议并要求本院分割处理的财产及债务有:登记在陈某丙、陈某甲、高某甲、陈某乙等人名下的多套房产;陈某丙名下牌号为沪F35388凯迪拉克轿车一辆等等其他财产债务等不予赘述。
审理中,双方对XXX路房屋价值协商一致为130万元,对凯迪拉克轿车价值(连牌照)协商一致为10万元;
【法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本案中,陈某丙与被告高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被告高某甲所有,其余的为陈某丙的遗产。
牌号为沪F35388的凯迪拉克轿车(连牌照)以及在高某甲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款13,899.67元、证券账户股票、资金4,884.80元,归高某甲所有。高某甲承担15万元债务;在所得财产与承担债务结算后,被告高某甲还应给付两原告钱款168,275.12元,给付被告陈某乙财产折价款3,901.56元。
据此判决牌号为沪F35388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连牌照)归被告高某甲所有;
【案号】(2012)虹民一(民)初字第2147号
【案件简述】
何X诉吴X忠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本案存在多个继承人,但车本来就登记在其中一名继承人名下。法院基于方便使用原则判决车辆及车牌归该继承人所有。
【法院查明】
原告系被继承人吴X芳的外甥女,被告吴X忠系被继承人的丈夫,被告瞿XX系被继承人的母亲。被继承人于2011年11月17日去世。被继承人生前于2011年2月24日立有公证遗嘱表示“我,吴X芳是上海市康桥镇房屋和帕萨特轿车的产权人之一。现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上海市康桥镇房屋和帕萨特轿车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遗赠给我的外甥女何X。”因此,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继承人吴X芳名下的帕萨特轿车为吴X忠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吴X忠所有,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遗产。应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系争车辆价值进行了评估,该公司评估系争车辆价值(含牌照)为140,400元。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但原告和吴X忠均要求该车辆归自己所有,给付对方车辆折价款。
其他财产、债务不予赘述。
【法院认为】
原、被告一致认可被继承人名下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为吴X忠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吴X忠所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被继承人遗产,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该车辆现由原告在使用,为避免双方因车辆损耗等情况发生争执,故该车辆所有权以归原告所有为宜,由原告给付吴X忠相对合理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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