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25 12:22:30
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时燃放时间
2月2日(腊月二十三)、2月9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售禁放区域:汝阳县城区东到紫罗口警亭,西到寺湾村西警亭,南到三屯镇耿沟村界(含耿沟村),北到G344东灵线(运煤专线)。
(二)其他禁售禁放区域: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保持1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2.输变电设施、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周围70米范围内;3.山林、绿地、森林公园、旅游景区、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4.易燃材料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5.县、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三、责任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按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未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汝阳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六查一打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围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犯罪行为,严格落实重点工作相关责任,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管理不力的部门依规追究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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