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55:22
六合区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9〕1号文件,宁政办发〔2019〕29号文件,宁委办发〔2019〕89号文件和六委发〔2019〕1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投促局、金融监管局、房产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街镇、园区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 重点把控产业发展方向,在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拓宽适用企业范围的基础上,将区级以上(含区级)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纳入政策覆盖范围。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特殊项目特殊安排”,根据企业(人才)对人才公寓、市场化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总量、户型、位置等需求,由区级企业主管部门或园区报请区政府,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安居服务。
第四条 将申请共有产权房和人才公寓的对象由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B、C、D类人才扩大到E、F类人才。将D类人才申请共有产权房和人才公寓面积标准调整为120平方米左右;E类人才和F类人才中的博士申请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左右;其他F类人才申请面积标准为30-60平方米。申请共有产权房的人才,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
第五条 放宽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F类人才年龄限制。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放宽至32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年龄放宽至27周岁以下。取消硕士、本科需在毕业两年内申请的限制。
第六条 F类人才中的博士租赁人才公寓享受五年租金全免,硕士享受三年租金全免,本科及其他专技人才享受两年租金全免。
第七条 对集中建设、配建的具备销售条件的人才安居住房,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向在本区创业就业的A-F类人才供应,租期五年内可享受人才安居住房同等租金优惠,租赁满五年可向产权单位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该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产权五年后可转让,取得产权不满五年需退出的由原产权单位优先回购。
第八条 将在我区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F类人才,以及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纳入购买我区商品住房服务范围(各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缴纳个税或社会保险,同时在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人才通过市人才安居信息系统、“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线申请购房服务,取得人才购房证明,区房产局同步收集人才购房需求,为人才定向筹集房源,努力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第九条 与市房产局、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协调的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帮助对在本区创业就业的A-E类人才购房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并对在本区创业就业的A-F类人才通过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承租市场化租赁住房或办理装修分期付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便捷和优惠。
第十条 将工作重心瞄准科技领域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紧盯推动创新名城建设向纵深迈进的“六大计划”;强化“六服务”,紧紧围绕孵化,服务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围绕产业,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行业人才;围绕企业,服务科技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和瞪羚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人才;围绕总部经济,服务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区域总部人才;围绕综合性科学中心,服务江北新区副中心;围绕雄州、龙池主阵地,服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六合新城等区域的发展。完善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未做规定的,按照南京市人才安居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适用于本区域内的人才安居办法。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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