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3:22:46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来我市企业就业,无住房且实际租房的,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对象
1.适用对象为2021年6月4日后来我市企业就业人员(2021年6月4日前在我市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根据镇江市委办、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9〕44号)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3.毕业2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来我市企业就业;
4.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扬中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5.在本市范围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且实际在外租房的。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
五、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1月1日-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函、申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由新录用参保企业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享受本条政策中的租房补贴:
(1)居住在市、镇人才公寓的人员;
(2)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人员;
(3)企业已提供住房的人员;
(4)已享受租住房专项优待政策企业的员工。
2.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6月3日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关于印发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才办〔2020〕9号)中《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
5.受理办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6.本细则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申报表格下载:扬中荟扬、聚扬计划各类补贴申报表格、注意事项、承诺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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