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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最新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2:48:54

导读: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帮助重点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千方百计稳定市场主体,全力推进经济稳进提质。

  龙港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帮助重点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千方百计稳定市场主体,全力推进经济稳进提质,我市出台28条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全面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1.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

  3.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5.加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6.实施服务业等行业税收减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二)加大减费政策支持力度

  7.延续降低费率和社保返还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部署,落实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8.水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费困难的非居民用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不停止供应,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制定。

  9.加大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力度。对2022年1-6月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100%返还,其他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50%返还。

  (三)加大减租政策支持力度

  10.减免国有房租。龙政发〔2022〕9号文件中的一季度租金减免申报受理截至4月底。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龙港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依申请并经审核后给予减免三个月租金,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

  (四)减轻疫情防控负担

  11.开展免费定期核酸检测。2022年将工业企业、餐饮企业、零售业企业、住宿业企业、校外培训机构、药店、农贸市场等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市疫情防控办确定并落实。

  12.给予防疫支出补助。企业2022年有关防疫、消杀支出由企业如实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企业规模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使用进口物品的工业企业的人员、进口物品、环境等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保障给予补助,具体由市社会事业局制定办法。

  (五)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13.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和降费力度,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龙港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在2021年的基础上下降20%。

  14.加大金融稳企业力度。切实发挥应急转贷资金的作用,简化手续和流程,月转贷费用在月息4.5‰的基础上下降20%,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过桥”转贷。

  15.完善金融纾困助企机制。二季度,新发放“双保助力贷”2500万元。推进实施“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贷款的续贷、展期等服务,二季度新发放无还本续贷10亿元,运用保险机制释放企业保证金3.5亿元。

  16.加大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及重点文旅项目等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扩大文旅消费。

  二、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

  (一)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支持措施

  17.缓缴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18.给予消费活动主办方补贴。对一、二季度龙港市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因疫情防控停止举办“百场促消费”活动的主办方,按照企业活动实际支出的30%、最高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19.促进新能源汽车更新换代消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龙港市注册的单位消费者和拥有龙港市户口或龙港市居住证的个人消费者,通过淘汰老旧汽车并新购买新能源车的,给予购置车辆每辆2000元的一次性消费补助活动期间让利数暂定800辆,同一消费者仅享受一次以旧换新补助

  20.鼓励汽车消费。龙政发〔2022〕9号第14条汽车消费政策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二季度让利数暂定200辆。

  (二)文旅业支持措施

  21.提高旅游业支持奖励标准。对2022年度本地旅行社年招徕龙港市外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3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20元/人的奖励;对招徕和接待外地来龙疗休养、研学团队超过1000人次、每次在龙酒店民宿住宿3晚以上的,给予1000人次以内20元/人、1000人次以上部分30元/人的奖励,接待人数计入旅行社招徕龙港市外游客总人次,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22.支持旅行社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党建、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适度提高预付款比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旅消费示范点(集聚区)、A级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支持学校在温州市域内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

  (三)实体书店、影院支持措施

  23.给予实体书店租金补助。对龙港市内承租非国有物业的实体书店,按图书经营面积予以6个月(一、二季度)补助,每平方米每月20元

  24.给予影院补助。对龙港市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商业影院按座位数予以6个月(一、二季度)补助,每个座位每月25元。

  (四)物业支持措施

  25.补贴物业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对龙港市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物资购置、消杀服务等额外支出,按照企业在龙实际在管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补贴:其中,100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1万元,100万平方米(含)以上、200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2万元,2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补贴4万元。

  三、加强服务保障措施

  26.加大力度助推企业提档升级。2022年二季度实现月度升规(升限)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兑现30万元奖励。

  27.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28.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加快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机制,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本政策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均在惠企政策“直通车”汇总发布。强化部门数据共享,深度整合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探索“免申即享”方式,推动资金直达企业。健全惠企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

  附 则

  1.适用对象。

  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以上”均包含本数。

  2.资金安排。

  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龙港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温州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控制。

  3.执行效力。

  本政策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其中相关政策自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除已明确限定期限外,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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