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2、婚内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打掉孩子,男方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男方可以请求离婚,人民经调解无效,可准予双方离婚,需注意的是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除非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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