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初诊病历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职工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
(5)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
6、其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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