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四)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五)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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