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不成,一颗构成轻微伤,两颗才构成轻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
5.2.4 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
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
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
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
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
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
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
6、舌缺损。
1
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
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
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
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
1、颧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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