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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贪污数罪并罚的量刑标准(滥用职权罪的数额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6 03:31:35

导读:1、如果滥用职权与贪污数罪并罚的,相应的量刑标准为:(1)两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1、如果滥用职权与贪污数罪并罚的,相应的量刑标准为:
(1)两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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