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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后果的认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9 07:35:42

导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将会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64条当中明确的通过放火或者爆炸等相关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按照上述的标准处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将会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通过爆炸或放火等相关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人员受到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共私人财产受到非常重大损失的,此时将会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来进行处罚,毕竟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在《刑法》第115条当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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