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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1 12:16:22

导读: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会道门而导致他人重伤;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的行为;一般只要构成此罪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存在利用会道门,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重伤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组织,或者继续进行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从重情形有哪些

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的行为是侵犯了我国对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执法人员就会从主观、主体、客体、客观要件来进行判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如果对案件不服的也是可以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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