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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和破坏选举罪的竞合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 最后更新:23-04-01 03:17:42

导读:行贿罪和破坏选举罪是不可能存在竞合关系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竞合的认定标准是,犯罪嫌疑人从始至终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这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多个犯罪行为之间

一、行贿罪和破坏选举罪的竞合规定是怎样的?

行贿罪和破坏选举罪不可能竞合,犯罪竞合的认定标准是: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行贿罪和破坏选举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综上,如果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行贿罪和破坏选举罪,在量刑的时候是数罪并罚的,符合法条竞合的标准的,法院将择一重罪处罚。破坏选举的表现形式非常多,除了通过行贿等方式破坏选举,聚众冲击选举场所造成选举工作没办法正常进行的,也构成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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