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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代为行使的规定是怎样的 探望权代为行使的规定是怎样的法律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2 03:12:54

导读: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探望权代为行使的相关规定,探望权是基于父母跟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产生的,具有身份权、专属性和不可抛弃的特征,也就是说,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探望权不

一、探望权代为行使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没有探望权代为行使的规定,探望权是不能代为行使的,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纠纷的答辩状怎么写?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综上所述,虽然有孩子抚养权的那一方,在对方探望子女的过程中有协助的义务,可是,如果父亲或母亲没有直接来探望孩子,而是委托了别人来看望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是可以直接拒绝的。特别要注意,即使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原则上并不拥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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