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10:05:36
使用过程中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2、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六)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的;
(七)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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