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1:59:10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20〕54号)部分内容。
第二条第(三)款中“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乐清市基本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修改为“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需温州市内二甲或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25%”。
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因顺产、剖腹产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实行定额包干,按照普通医疗费用规定报销”。
二、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购药区域。
原政策:乐清市内定点零售药店慢性病购药可刷卡结算,普通门诊购药不可报销;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均不可报销。
新政策:温州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均可刷卡结算,手工不予报销。
三、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
原政策:无。
新政策:执行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学生儿童除外)。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门诊支付比例。
原政策: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
新政策:一级(包括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其他医疗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2021年7月1日起,政策调整为同温州市本级一致,即一级(包括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其他医疗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本通知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
2021年2月1日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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