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12:56:19
职工医疗保险
1. 统一职工医保筹资政策。跟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2021年全面执行职工医保相关缴费基数规定。同步调整医保视作缴费年限政策,具体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 分设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2020年7月1日起按规定分设,单独建账,应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费用,暂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垫付,逐月汇总后内部清算划账。
3. 统一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月征收,筹资标准5元/人·月。2020年6月底前参保已按60元/人·年标准征收的人员,2020年不作调整和退费处理,2021年1月1日起改为按月征收。
4. 统一职工医保结算周期。将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一个职工医保过渡结算年度,在职和退休等人员个人账户都按半年预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半年累计和计算待遇。2021年7月1起正式调整结算周期。
5. 统一职工医保在职和灵活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不满45周岁的在职和灵活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划入,4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划入。
2020年7月1日起对新参保在职和灵活人员(包括2019年12月底前中断缴费现续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统筹后的上述新比例进行划拨。对2020年6月底前参保已按老标准划拨全年个账的在职和灵活人员,对已预拨的2020年7—12月份高出新比例的个账部分,“老人老办法” 不再清算,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6. 统一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按本人月养老金的5%为基数,计算全年划入金额,按年划入,作为个人医保账户初始金额。不满70周岁的以1350元/人·年为下限,70周岁以上的以1550元/人·年为下限;上限为3000元/人·年。后续每年个账的划拨额度以初始年度个账划拨额度为基础,按照统一定额进行调整。
2021年上半年为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起先按上述统筹标准提高退休人员个账下限标准;原划拨的2020年退休个账额度高于统筹下限标准的,过渡期内不再做加法,维持不变;过渡期内其他退休个账政策暂不作调整。
2021年7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账全面执行统筹标准。
7. 统一职工医保门诊待遇。2021年7月1日起统一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与统筹标准一致。
8. 统一职工医保住院待遇。2020年7月1日起统一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与统筹标准一致。
9. 统一一到六级伤残军人的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按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政策执行。
10. 取消我市老年居民一次性补缴参加职工医保政策。我市老年居民一次性补缴参加职工医保政策延续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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