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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处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5-31 02:09:29

导读:天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会责令补缴,并收取滞纳金。具体内容见正文。

   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3、用人单位在和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用人单位拒不补缴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费参保人群: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标签: 用人单位  滞纳金  保险费  职工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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