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25: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征收安置住房整体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5〕95号)、《南京市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宁政办发〔2017〕30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安置住房,是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建设和筹集的,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房屋,将征收安置住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安置住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坚持建设规模与安置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第六条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审批进度,项目审批按照《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宁政发〔2018〕128号)实施预审代办、并联审批。
第七条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征收安置住房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区房产局是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区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办理白蚁防治、项目预测等相关手续,牵头组织开展督查考核。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规划资源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街道(园区)自行建设,是指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具备开工条件,由征(用)地单位投资建设,用于解决街道(园区)房屋征收安置需求的行为。
第十条街道(园区)自建的征收安置住房应严格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及《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等相关规范进行高起点规划设计,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环境。
第十一条征(用)地单位、街道(园区)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根据年度房屋征收实施行动计划,编制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分别经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房产局等部门同意,报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对未制定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实施计划以及当年征收安置住房清账工作未有效落实的街道(园区),暂停土地挂牌出让。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补偿安置的征收安置住房,原则上以两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为主要户型,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征收安置住房为多层的,按建筑面积60㎡、90㎡、120㎡设计;征收安置住房为小高层的,相应套型建筑面积可按不高于系数1.08增加设计;征收安置住房为高层的,相应套型建筑面积可按不高于系数1.1增加设计,计算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执行。建设基本信息纳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园区)自行建设征收安置住房程序:
(一)项目启动阶段
1.征(用)地单位根据年度城建计划,会同街道(园区)编制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方案,填报申请表(附件1-1),报区房产局批准后,办理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
2.征(用)地单位确定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用地相关的技术参数。
3.征(用)地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含规划红线)负责委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并报区房产局组织项目预测,确定户型面积,取得预测成果报告。
4.建设基本信息纳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项目许可阶段
1.对列入征收安置住房的用地,征(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征(用)地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填写开工申请表(附件1-2),报区房产局备案。
(三)建设施工阶段
1.征(用)地单位根据省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明确工期、资金拨付和建设要求等。
2.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征(用)地单位是征收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相关配套施工单位等)各负其责,共同把关。
3.市政配套施工:由街道(园区)、征(用)地单位牵头,召集相关专业管线、市政配套单位,在配套施工前进行统一协调,确定施工计划、处理相关矛盾,施工单位应主动与相关单位衔接和配合,确保施工工期和交付期限。
4.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标准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指导性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管。
(四)验收交付阶段
1.工程竣工后,征(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各项分项专业验收手续,填报综合验收表(附件1-3),由区房产局组织综合验收,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组织分房和配售。
2.街道(园区)上报征收安置住房拟配售人员名单,并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综合验收报告等,报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
3.街道(园区)按经区房产局审核备案的申购人名单,按交房或签订补偿协议先后顺序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并按照规定办理好房款结算、公共维修资金收缴及物业接管等手续。
4.在交房过程中或交房后,如遇安置户的投诉反映,街道(园区)应会同征(用)地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并予以协调解决。
5.征(用)地单位会同街道(园区),负责征收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6.住房分配后,街道(园区)负责将安置人员清册报区房产局备案,并填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街道(园区)自行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安置后剩余的房源,由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作为结构性短缺的补充。有房源需求的单位提出申请调配房源,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80%的价格向房源剩余单位购买,相应费用列入安置对象所属项目成本。
第十五条街道(园区)、征(用)地单位在征收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将征收安置协议、安置房使用情况和剩余房源清单上报区房产局备案,并应对提供剩余房源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征(用)地单位应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会同街道(园区)将征收安置住房产权登记至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名下。
契税征缴。同等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契税予以减免;超出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统一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三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征收安置住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征收安置住房项目中,可配套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比例的商业用房,以及不少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计入建设成本,由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产权持有并管理,不可上市销售,其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收支平衡。
第四章 住房管理
第十九条征收安置住房分配出售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属地街道(园区)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分配出售后的征收安置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二十一条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所需经费从公共维修资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二十二条已申购征收安置住房的人员,街道(园区)应当及时将申购住房信息及时记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房产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纪委监委、审计局等督查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开展督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本办法擅自开工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待整改落实并报区房产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五条各街道(园区)应切实加强安置房源管理,及时做好征收安置协议归档、掌握安置房使用情况;剩余安置房源应优先保证本区域征收安置的需要,也可用于人才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除此之外需要使用剩余安置房房源的,应按照省市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房产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或已公示的征收安置房项目,参照本办法予以监督管理。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如江苏省、南京市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则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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