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52:41
体检指定医院: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浦路健康体检中心0771-550135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民主路健康体检中心0771-2636285);
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北大门;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63号0771-3811838);
南宁市国际壮医医院(南宁市良庆区秋月路8号广西国际壮医医院住院楼4楼健康管理中心 0771-3376603)。
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持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该部分毕业生所在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必须对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申请人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四)身体条件和体检要求。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和精神疾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等文件执行。
申报人员请在上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3.告知承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已在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的,可以在确认点选择告知承诺或直接提交体检表(请提前下载附件1前往指定医院体检)。因处于妊娠期不能做胸部透视检查的,先完成其他体检项目,并在确认点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办理教师资格证。
(五)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或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申请人因在学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并于2022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任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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