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19 12:47:33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分娩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单胎分娩5000元,有医学指征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发生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按本通知规定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标准同步调整。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分娩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单胎分娩3000元,有医学指征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发生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术使用率,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切实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要加强政策宣传,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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