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13 08:24:40
2023桂林公租房保障形式:
1、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2、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公租房分配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申请规则: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公租房申请方式:
户籍在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房管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市区的向实际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
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房管处(城区管理单位)申请。
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注: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公租房轮候分配政策:
市房产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号应同时编定市区统一轮候号和所属城区轮候号。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局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保障家庭配租标准:
家庭应保障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户型 |
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单 间 |
2人 |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 一房一厅 |
2人 |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 二房一厅 |
3人以上(含3人) | 夫妻及子女 | 二房一厅 |
市房产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注: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层或二层。
公租房选房方式: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市房产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放弃配租情况:
保留轮候资格,但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两次放弃的,取消轮候资格,应重新提出申请。
公租房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50元;设施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全额缴纳设施保证金;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
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象 | 租金 档位 | 缴纳 系数 | 减免 比例 |
城镇低保家庭 | 1 | 0.2 | 8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 2 | 0.4 | 6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1.5倍(含1.5倍)的低收入家庭 | 3 | 0.6 | 4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5-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 4 | 1 | 0 |
物业费减免标准: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
以下情况终止合同: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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