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01:16:40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落实“双减”政策严控校外教育培训广告的行政提示》,对全市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广告场所管理者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提醒。
《行政提示》提出了三项要求:
一是不得发布学科类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平台、户外(含地铁、公交)、公共场所、居民区内各类广告牌、电梯内广告设施等刊登、播发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科类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不得发布以“一对一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广告。
二是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三是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无培训资质发布培训广告;不得夸大机构实力,虚构师资、捏造资质以及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以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不得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不得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信息;不得含有诱导过度消费、举债消费等金融借贷类的营销信息。
“全市各相关广告活动主体要自觉对照《“双减”意见》《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规定,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及时下刊、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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